財政總會計制度與《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總會計制度》與《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政總會計制度》印發施行後,目前執行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不再執行。為了確保試點期間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財政總會計(以下簡稱總會計)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2022年年終結賬採用按原制度辦理年終轉賬和結賬,按新制度記入新賬的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各級總會計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22年年終結賬後的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和預算結餘科目餘額,包括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餘額登記新賬預算結餘科目,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並對相關新賬科目餘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

新舊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關係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各級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及時與非稅收入管理部門、股權管理部門、債務管理部門溝通,獲取應收非稅收入、應收股利、股權、債權和債務等相關事項核算資料,確保登記新賬準確完整。

(四)及時改造會計信息系統。各級總會計應當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及時進行升級改造,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務有序銜接及新制度有效貫徹落實。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22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餘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 “借出款項”、“與下級往來”、“預撥經費”、“在途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國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有價證券”、“應收股利”、 “借出款項”、“與下級往來”、“預撥經費”、“在途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總會計在轉賬前應對“應收股利”科目進行確認。財政股權管理部門應當於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對應收股利的梳理,並將梳理後相關信息資料轉總會計。總會計應當按照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上年度原賬中確認“應收股利”科目餘額。

(2)“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國庫現金管理資產”科目,下設“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其他國庫現金管理資產”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國庫現金管理資產—商業銀行定期存款”科目。

(3)“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收本金”、“應收利息”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及“應收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轉貸款”、“應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款”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收本金”、“應收利息”二級明細科目。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收本金”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金”科目;將原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收利息”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利息”科目。

(4)“股權投資”科目

總會計在轉賬前應對“股權投資”科目進行確認。財政股權管理部門應當於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對政府持有的股權投資的梳理,並將梳理後股權信息資料轉總會計。總會計按照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上年度原賬中分別確認“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

新制度設置了“股權投資”科目,下設“國際金融組織股權投資”、“政府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一級明細科目。與原制度“股權投資”科目及其一級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新賬採用權益法對“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新制度要求按照“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二級明細科目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股權投資科目“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餘額分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明細科目中;將原賬股權投資科目“收益轉增投資”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新賬採用成本法對股權投資進行核算的,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科目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收益轉增投資”、“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餘額全部轉入到新賬“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5)“待發國債”科目

根據新制度,財務會計無需對原制度中“待發國債”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待發國債”科目借方餘額全部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借方。

2.負債類

(1)“與上級往來”、“其他應付款”、“應付代管資金”、“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與上級往來”、“其他應付款”、“應付代管資金”、“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以後年度不能新增“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發生額。

“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下設“應付國債”、“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相同的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國債”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國債利息”科目;將原賬“應付短期政府債券”下的“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地方政府債券利息”科目。

(4)“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下設“應付國債”、“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相同的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應付國債”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國債利息”科目;將原賬“應付長期政府債券”下的“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中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地方政府債券利息”科目。

(5)“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下設“應付本金”、“應付利息”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借入款項—應付本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利息”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借入款項—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應付利息—應付主權外債利息”科目。

(6)“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一級明細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下設“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轉貸款”、“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款”一級明細科目,在一級明細科目下分別設置“應付本金”、“應付利息”二級明細科目。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本金”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科目;將原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各一級明細科目下“應付利息”明細科目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利息”科目。

3.淨資產類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2)“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餘”科目,下設“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累計盈餘”、“專用基金累計盈餘”明細科目。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餘額彙總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將原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將原賬“專用基金結餘”科目餘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專用基金累計盈餘”科目。

“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科目

根據新制度,總會計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淨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總會計應當根據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將原賬“資產基金”貸方科目餘額中屬於“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的金額轉入到新賬“權益法調整”科目,其餘科目貸方餘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貸方;將原賬“待償債淨資產”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到新賬“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借方。

收入類、支出類

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總會計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2年1月1日起,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各級政府財政如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餘額的,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比照本規定將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中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總會計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6.總會計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並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餘額及拆分原賬戶餘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關於原未入賬的應收非稅收入

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各級政府財政非稅收入管理部門能夠提供上年末已開具非稅收入繳款票據、尚未繳入本級國庫的應收非稅收入數據的,總會計應當根據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確認記入新賬“應收非稅收入”科目的期初餘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借記“應收非稅收入”科目,貸記“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

2.關於原未入賬的主權外債事項

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各級政府財政存在未將主權外債納入總會計核算的,債務管理部門應對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主權外債本金、利息進行梳理,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總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1)屬於本級政府承擔債務本金部分,借記“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貸記“借入款項/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應付本金”科目。

(2)屬於本級政府承擔債務利息部分,借記“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應付主權外債利息/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應付利息”科目。

(3)屬於本級政府享有的主權外債債權部分,借記“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累計盈餘—預算管理資金累計盈餘”科目。

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原制度結餘科目與新制度預算結餘科目對應。

新制度設置了“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與原制度“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原制度“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與新制度預算結餘科目對應。

新制度設置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餘額直接轉入到新賬的相應科目。

原制度結轉結餘科目及相關資產負債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1.原制度“在途款”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在途款”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科目借方。

2.原制度“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餘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貸方餘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餘結存”科目貸方。

3.原制度“與上級往來”、“與下級往來”科目金額與新制度“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的“與下級往來”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借方,“與上級往來”科目貸方餘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科目貸方。

4.原制度“預撥經費”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中“預撥經費”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借方。

5.原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對“其他應付款”科目餘額加以分析,屬於收回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的部分轉入“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貸方。

6.原制度“待發國債”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待發國債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待發國債”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新賬“資金結存—待發國債結存”科目借方。

7.原制度“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總會計應當將原賬“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科目貸方餘額,分別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 科目借方。

8.原制度結轉結餘與新制度“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科目對應。

轉賬時,原賬“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貸方餘額,減去“資金結存—在途款資金結存”、“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餘結存” 、“資金結存—上下級調撥結存”、“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資金結存—待發國債結存”、“資金結存—專戶資金結存”科目後的餘額轉入到新賬“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科目借方。

以上轉賬完成後,新賬“資金結存”科目借方餘額與“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餘”、“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餘”、“專用基金結餘”、“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週轉金”科目貸方餘額的合計數相等。

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會計科目。

由於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餘額,總會計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預算收入類、預算支出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四、財務會計報表與預算會計報表的新舊銜接

(一)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總會計應當根據2023年1月1日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3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報各項目“年初餘額”)。

(二)2023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總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在編制2022年度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以下各級政府財政“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科目和“資金結存—集中支付結餘結存”科目餘額要逐漸消化為零,以後年度這兩個科目不得有新增發生額。

(二)2023年1月1日後執行新制度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

新舊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

財政總會計制度會計科目(2022)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