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遺贈與遺囑不同。雖然遺贈與遺囑都是自然人生前對個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但我們通常所說的遺囑僅指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而遺贈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第二,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系附義務的贈與,只有扶養人按照協議約定對遺贈人盡到扶養義務後,才可以取得受遺贈的財產。而遺贈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第三,接受遺贈有法定期限要求。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受遺贈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以生前將財產贈與給好友是有效的。
作者 | 張 穎(律師)
初審 | 雷 蕾
複審 | 王宏志
終審 | 唐國強